再美好的假期也是會到說再見的時刻的。
或許這正是它美好的原因也說不定。
送走喵後,
我立刻跳上了巴士,前往 Canberra 與昆奇米奇會合。
因為之後我要跟他們一起去露營。
經過了三小時的車程,
到達澳洲首府 Canberra 後,
我立刻被帶往某家露營用品店購買帳篷。
沒錯!露營沒有帳篷,就像想煮飯卻沒有鍋子一樣,
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啊!
在買下了店內最便宜,也是我人生中第一頂帳篷後,
我們開始了為期十天的露營之旅。
計畫是先從 Canberra 到 Melbourne,
然後去有名的 Great Ocean Road,
結束後搭飛機去 Tasmania。
到達 Tas 後租車,然後在 Tas 露營兼環島。
之後從 Tasmania 回 Melbourne,然後回 Canberra。
而後我會留在 Canberra,他們則繼續前進到 Sydney,Brisbane,然後回台灣。
所以這將是他們最後的澳洲之旅。
說起來,他們比我早來澳洲近一個月,
而我剛來澳洲時也是先跟他們會合旅行了一段時間,
之後分開了數個月。
到了現在,我又跟他們會合旅行了一段時間,
而後又要分開,
他們回台灣,而我繼續待在澳洲。
分分合合,合合分分。
一直都有感覺,其實旅行就是人生的縮影,
你在旅行中碰到事情,會做出怎樣的決定,
當你在面臨人生中的交叉路口,你也會用一樣的方式做出類似的決定。
首先是 Great Ocean Road,中文翻作大洋路,翻的還挺不錯。(個人覺得大堡礁也翻的很不錯)
由於特殊地質的關係,這邊的岩石特別脆弱,
所以在海風侵蝕下,形成了這特殊的景觀。
跟野柳的女王頭意思有點像。
不知道為什麼,總覺得在這拍出的相片,
只要是帶到人的,就會很像合成照。
說不出來哪不真實。。。
總之的確是很特殊的景觀,值得一去。
在結束了大洋路之旅後,
因為我們要去 Tasmania 的飛機在凌晨六點多,
算了算,如果我們前晚露營,
那至少三點多要起床。。。
這樣幾乎沒睡~
況且摸黑拆帳篷是很痛苦的!
因此我們決定在墨爾本機場睡一晚,
體驗一下航站奇緣的生活。
一到 Melbourne 機場,
我們先開始找能洗澡的廁所。
以前從來不知道這是有可能的,
但真讓我們找到了。
雖然蓮蓬頭很爛,地板也有點髒,
但真的是有熱水可以洗澡的。
而且是免費!
這點很出乎我意料之外。
洗過澡後,我們找了個無人沙發,
就這樣在沙發上睡了起來,
等待著明早的飛機。
這時候,我平常就帶著的耳塞就很有用啦!
因為機場 24 小時不斷都會有飛機降落,
每一次的降落,就會有很大聲的廣播,
大聲到我帶著耳塞也還是知道他在說什麼。。。
如果沒耳塞的話,我肯定睡不著的。。。
而後,就是我們的 Tasmania 之旅。
很多人說 Tasmania 就是個小澳洲,
說真的一點也沒錯,
如果你喜歡澳洲的話,
那你就會喜歡 Tasmania。
而且相較於澳洲的廣大腹地,
在 Tasmania 旅行是相對輕鬆。
但這一點對於只有四天時間的我們是完全不成立的!
事實證明,只有四天要走 Tasmania,
真的只會把自己累死,
時間完全不夠啊!
在這邊開車沿途是風光明媚的,
如果你很享受在北海道的富良野或美瑛開車旅行的話,
那你一定也會喜歡上這個與北海道相同緯度的島嶼。
唯一的差別是路上常有各式動物屍體,
最常見的就是 wallaby。。。
四天的行程真的很趕,
就算對後來只打算環半島的我們來說還是一樣。
不過我們仍舊看到了
penguin
platypus
echidna
spirit of Tasmania
有名的酒杯灣(wineglass bay)
以及逛了 Hobart 的市集(Sydney 的市集,雖然去了兩次還是無緣啊~)
在從 Tasmania 回到澳洲大陸後,
我們馬不停蹄的又回到了 Canberra,
對於我來說,這段旅行就畫下了句點。
如果問我感想,
我會說,露營真的是一種很棒的旅行方式!
尤其在澳洲,因為澳洲人真的很愛露營,
因此相關產業也相當發達。
這裡的露營地整齊而乾淨,廚房廁所等設備也相當完善。
且最重要的是,價錢不貴~
但我會覺得,
露營適合給時間充足,且不需固定計畫的旅行者。
到達一個點後,把帳棚架好,
然後盡情花上大把時間四處遊覽。
玩到膩了後,
拆了帳篷,前往下一個目的地。
因為露營最大的好處就是你自己有車有帳篷,
所以很適合發現屬於自己的景點,
不會受限於住宿地點或交通不便的限制。
像這次我們旅行的大洋路,以及 Tasmania,
基本上是很適合露營旅行的路線。
下一次,
我會花上一個星期在 Great Ocean Road,
兩個星期在 Tasmania,
慢慢的享受其獨一無二的風景!
嗯嗯。。。是該開始計畫了嗎?
那。。那。。。紐西蘭怎麼辦呢?
16 March, 2010
雜之二
Subscribe to:
Post Comments (Atom)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